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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8-05-19]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27号通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市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全市境内汽车、火车、船舶鸣笛,防空警报鸣响。由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二、5月19日至21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制订相关方案,停止5月19日至21日公共娱乐活动。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通过广播电视滚动播放等各种手段,迅速将通知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哀悼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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