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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物业管理改物业服务叫好

[日期:2007-09-02] 来源:北方网—每日新报  作者:山东孙秀岭 [字体: ]

  物业企业改名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物业管理企业”到“物业服务企业”,两个字的变化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清晰表明了物业公司的新定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心态和工作方式。这个名称改得好!

  “改名”,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性质是服务而非管理。众所周知,管理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管辖与治理。管理加身于物业,仿佛说物业企业的性质是管辖小区、治理业主的。而服务则是一种“商品”,是为了满足他人需要提供的一种有形活动或无形活动。服务加身于物业,鲜明地表明了物业企业存在的价值,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性质则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

  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业主花钱聘来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受业主聘用或雇佣的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为业主搞好服务,而不是治理业主。显然,物业企业的性质,本应是服务而非管理,传统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有本末倒置之嫌,早该变了。

  变“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有利于重新理顺小区业主与物业方的关系,明确小区业主的主人地位,让物业方明白自己是服务员而非管理者。责权利清楚,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摩擦肯定会大幅度减少,和谐小区的梦想也将照进现实。(山东孙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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