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
3、国家、省、市、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4、活动方案和说明以及有关图纸;
5、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6、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7、主办和合作单位(包括舞台等现场搭建、施工单位)举办该项活动的资质证明;
8、参加活动的党政领导和知名人士名单。
二、以上材料一律用黑墨水填写。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申请材料需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活动举办前10天(重大活动20天)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应在3日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分局委托治安大队在7日内(重大活动17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地点: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南苑街道人民大道360号),联系电话:0571-89261491。
来源: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