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名称:1、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
2、各分县局治安大队
审批权限: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大型活动。主要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
项目审批依据:
1、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1999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申请材料齐备后的30个工作日内。
申办程序:
一、主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和填写《举办活动申请表》和《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治安责任书》。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活动方案和说明;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b、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c、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d、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e、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f、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二、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接到组办单位的申办报告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活动进行审核,对拟定的有关现场进行勘察、检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接到申办单位申请报告后30日内,公安机关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申请者《许可举办活动决定书》,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情况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对不符合举办条件或安全没有保障的活动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并向申办单位发出《不许可举办活动决定书》。
申办条件:
一、申请举办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要求: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2、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举办。
3、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在举行全国性或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5、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5)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6)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7)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8)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9)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活动举行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
1、发生不予许可活动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2、接到公安机关针对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的书面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3、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4、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5、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6、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7、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