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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可终身使用——解读公安部车牌政策

[日期:2007-06-18] 来源:当代汽车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公安部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于近日出台,其中10项措施也将于下月起实施。许多市民切身关心的 “机动车牌号可否终身制”、“交通事故认定不合理,可否提出复核”等问题,都在该文件中得到回答。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是对16项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记者随后从市交管部门相关人士处得知,目前北京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在研究中。”

  ■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可申请原牌号

  群众反映问题:司机想终身使用同一机动车牌号,是否可能?

  措施: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解读:目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满足这些群众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车管所收回该号牌并供群众公开选取。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此外,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也从现在的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实施交通管制:事前告知原因和绕行路线

  群众反映问题:北京的交通管制较外地多得多,而且每次都来得很突然,又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干等着排队。

  措施: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解读: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但对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时,有些地方没有向群众明示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标志,导致群众无法提前选择路线,长时间排队等候。为此,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邻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邻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接受交警询问可请律师到场

  群众反映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自身不懂得相关法规,能否请律师到场协助?

  措施: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解读: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认定存在疑义: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群众反映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如果对事故认定存在疑义,并不能够申请复核。

  措施: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

  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经复核后,当事人仍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要求再次复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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