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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的叫法应该取消

[日期:2007-03-22] 来源:腾讯·大渝网  作者: [字体: ]

    在拆迁中,很多地方政府把不愿配合者称为“钉子户”,对此,沈阳市政协委员王国兴表示,拆迁工作应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做到公正透明;对拆迁工作没做通、尚未搬迁的住户不应该用“钉子户”来形容,应称其为“多次调解而未达成搬迁协议住户”。(新闻详见7月22日《时代商报》)

    什么叫“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钉子户”总是被视作政府施政的“绊脚石”。在现实中,我们也总能看到一些地方官员在拆迁中,不惜动用暴力手段,停水断电,推房掀屋,如同打砸抢一般,而且理直气壮,无所畏惧,只因遇到的是“钉子户”,是“绊脚石”,所以必须要拔“钉”、砸“钉”,而且还会在大会小会上洋洋自得地进行“表功”:在拆迁行动中排除万难拔掉多少“钉子户”云云。

    翻翻报纸,可以看到“钉子户”问题简直成了很多地方政府天天解不完的难题。除了拆迁,还有更多其他领域的“钉子户”,如“执法钉子户”、“城市创建钉子户”、“违章建筑钉子户”、“集资修路钉子户”、“无证经营钉子户”、“偷税漏税钉子户”……仿佛政府开展任何工作都有“钉子户”的阻力,所以个别官员也往往把工作推不动、群众不欢迎的原因归咎于“钉子户”的“作用”。

    是不是“钉子户”真的既可怕又令人生厌?我们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很多情况并非那么简单。就以拆迁为例,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强制拆迁案中,被县政府视为“钉子户”,不惜动用警力拘捕或予以开除公职者,其实都是守法良民,他们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却被当成打击对象,饱受屈辱;在沈阳市和平区野蛮拆迁事件中,在停水断电情况下被围困于危楼中27天的“钉子户”,也没有一家是在无理取闹,他们之所以冒着生命危险“钉”在被铲车、推土机拆得不成样的危楼里,是因为一旦走出去,赖以安身的家就被毁了,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依靠。

    在各地的拆迁中,固然有“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现象,但绝大多数拆迁户是理解并支持城市建设规划的,他们中不少人“成长”为“钉子户”,问题还在于多数拆迁属于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根本没有把拆迁户的利益放在眼里。就拿沈阳市和平区野蛮拆迁事件来说,在被拆迁户和开发商交涉过程中,楼就已经开始被强行拆迁,而这时候大部分拆迁户还没有和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为了逼居民搬出,采取了极为卑劣的手段,先是居民楼被停水停电停气,接下来各家的玻璃窗经常被莫名其妙飞来的砖头打碎,再后来一些晚上回家的居民被人在门口痛打,直至将与其讲道理的拆迁户“封锁”在危楼里。

    房地产开发的暴利与拆迁户得到的廉价补偿,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反差,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就是最大获利者。一些地方政府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意侵犯群众财产权,不妥善安置好拆迁户就进行掠夺式的野蛮拆迁,反说群众“钉子户”,不仅是对群众的污蔑,更为自己的野蛮行为披上了遮羞布,导致违法行政的进一步加剧。

    任何疾风暴雨式拆迁都不符合客观规律,很多情况下,“钉子户”的存在,说明了群众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说明他们对某些官员荒唐行政的抵制。把人民群众视为“钉子户”,当成政府施政的“绊脚石”,从本质上说明个别地方政府施政无视“以人为本”理念,存在“大棒主义”倾向。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是不应随便把群众定义为“钉子户”的。因此,笔者建议,各级政府要取消“钉子户”的叫法,代之以“人性化”管理,公共权力为群众服务的本质不是“硬”碰“硬”,要更多地体现“柔”与“情”。

    [稿源:张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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